垫江法院执结一起虚假陈述罚款案件
时间:2024-09-24 作者:佚名 来源: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我认识到了我的错误,不应该在法庭上‘扯谎’,并承诺今后将严格遵守法律,诚实守信”。近日,垫江法院执行局成功执结了一起因在民事诉讼中虚假陈述而被决定处以罚款的案件。被执行人杨某现场向执行法官表示忏悔。
案情回顾:在一起民事案件中,杨某明知自己出示的借条和收据上陆某的签名、捺印系伪造,却仍然将陆某列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并在诉讼过程中坚称这些签名、捺印是陆某本人所为。陆某遂申请对签名、捺印进行司法鉴定,本院依法委托了某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了鉴定,该中心出具的鉴定结果显示借条和收据上的签名、捺印均不是陆某本人所为。
垫江法院审理认为,杨某在明知借条、收据中署名字迹及同部位押名指印不是陆某本人所为的情况下,向法庭陈述虚假事实,影响案件事实查明,妨碍民事诉讼秩序,造成司法资源浪费,应当予以处罚。遂决定对杨某罚款10000元,并限期缴纳。
因罚款缴纳期限已过,杨某仍未缴纳罚款,故移送本院执行局强制执行。执行局在接到移送执行函后,迅速行动,一方面立即开展执行调查,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控,另一方面,加强与被执行人沟通,向其耐心释明法律规定和虚假诉讼的严重后果。最终,在法律的威慑和执行人员的耐心工作下,被执行人杨某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主动缴纳罚款,该案得以顺利执结。
法官说法: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虚假陈述不仅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更是对法律权威的挑战。人民法院始终以最坚决的态度,最有效的举措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对此类案件采取零容忍的态度。在此提醒诉讼参与人:如实陈述案件事实是诉讼参与人的诉讼义务,在法庭上虚假陈述,轻则训诫罚款,重则拘留,甚至承担刑事责任。因此,在参与诉讼活动时,务必秉持诚信原则,如实陈述案情,提供真实证据,共同维护良好的司法环境和诉讼秩序。
原文链接:http://cqgy.cqfygzfw.gov.cn/article/detail/2024/09/id/811724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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