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 法律法规内参!!
当前所在: 首页 > 纪律审查 > 正文

津南法院公开审理被告人吕某某、张某等9人组织考试作弊罪案件

时间:2024-09-10   作者:佚名   来源: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近日,津南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吕某某、张某等9人组织考试作弊罪案件。

  被告人吕某某、许某某在天津市津南区注册成立某公司从事教育培训等业务。在2023年9月9日、9月10日某国家统一考试期间,被告人吕某某、张某等人通过网购等方式准备无线信号接收发射器、胶囊形入耳式无线耳机等作弊设备分发给考生,并调试设备、培训考生使用方法,后收取考生设备押金每人1600元。同时,被告人安排专人报名参加考试,偷拍试题流出后,组织人员迅速作答,后以无线设备将答案传输给津、冀两地多个考点共82名考生使用。吕某某、张某、许某某3人收取作弊考生支付费用共计42.3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吕某某、张某组织他人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以无线设备传输答案的方式进行作弊,被告人许某某、章某某等人在组织考试作弊过程中提供帮助,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系共同犯罪。结合犯罪事实情节等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吕某某、张某等人有期徒刑四至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至一万元不等。被告人吕某某、张某、许某某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在案扣押的相关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此外,结合相关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为了有效防止吕某某等人再次犯罪,除判处以上刑罚之外,禁止其在刑罚执行完毕或假释之日起四至三年不等时间内,不得从事教育培训工作。

  

  法官提醒,组织作弊行为严重破坏了国家考试制度的严肃性和人才选拔机制的公平性,如果不加制止,将会导致社会公众对考试体系信任度降低,从而影响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作弊考生更会因此面临取消成绩、暂停考试资格,乃至影响自身的学术或职业生涯发展等严重后果。遵守考试诚信是学生责任意识的重要体现,亦是每个人应具备的基本道德素养。人生的考试没有捷径,试图在考试中投机取巧、抄小路的结果,往往只能步入歧途,远离理想的人生。

  津南区中小学校领导干部及南开大学学生旁听庭审。


原文链接:https://tjfy.tj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09/id/8105142.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法律法规内参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中律政通咨询有限公司主办——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
联系电话:010-57028685;监督电话:15010596982;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院西配楼。
联系QQ:871104617
中国互联网协会 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 北京网络行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