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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逃避债务将房产转至孩子名下?法院判令撤销!

时间:2024-09-08   作者:佚名   来源: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明知被起诉,为躲避还款,“紧急”将名下房产过户给儿子,原告能否向法院申请撤销过户行为?答案是:可以!

  基本案情

  原告周某和被告封某自2010年起发生民间借贷,后续有借有还。2019年12月经双方清算,封某就欠款项向周某出具两张借条,借条分别显示:今借到周某现金500000元,利息1.5分;今借到周某现金270000元,无利息。后封某仅偿还利息10000元,其余借款本金及利息未偿还。因迟迟不还款引起诉讼。

  双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案件审理期间,被告封某在8月25日将其名下房产过户给其子小封。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周某再次起诉,将封某和小封诉至法院,希望法院依法撒销封某父子签订的《巩义市存量房买卖合同》。

  法院认为,根据民法典有关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或者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法官说法

  封某在诉讼中过户房产的行为,属于故意转移财产,损害了原告周某的权益。故原告要求撤销封某父子签订的买卖合同,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两案经法院审理查明,封某应还周某90余万元本金及利息。因长期欠款,周某申请强制执行,而封某过户房产的行为,导致小封不仅成了被告,还成了被执行人。

  执行员提醒,执行过程中通过各种手段隐匿或转移名下财产导致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给申请执行人造成较大损失的,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甚至涉嫌构成拒执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原文链接:https://www.hn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1985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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