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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部门发布《市内免税店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4-08-31   作者:佚名   来源:青海司法行政网  

  

  8月28日,财政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等五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完善市内免税店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称,由上述五部门共同制定的《市内免税店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旨在规范市内免税店管理工作,促进市内免税店健康有序发展。

  市内免税店是指,经国务院批准、按规定设立在市内,向即将出境的旅客销售免税商品的商店。旅客是指,持有出入境有效证件即将于60日(含)内搭乘航空运输工具或国际邮轮出境的旅客(包括但不限于中国籍旅客)。市内免税店的进口商品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中国国内商品进入市内免税店视同出口,退(免)增值税、消费税,市内免税店销售的上述商品免征国内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根据《通知》,现有北京、上海、青岛、大连、厦门、三亚等6家市内免税店,自《通知》施行之日起适用《暂行办法》。

  现由中国出国人员服务有限公司经营的北京、上海、青岛、大连、南京、重庆、合肥、南昌、昆明、杭州、郑州、哈尔滨等12家外汇商品免税店,以及现由中国港中旅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经营的哈尔滨外汇商品免税店,自《通知》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转型为市内免税店,经海关验收合格后开始营业,适用《暂行办法》。

  同时,在广州、成都、深圳、天津、武汉、西安、长沙和福州等8个城市,各设立1家市内免税店。

  《暂行办法》明确,市内免税店主要销售食品、服装服饰、箱包、鞋帽、母婴用品、首饰和工艺品、电子产品、香化产品、酒等便于携带的消费品。鼓励市内免税店销售国货“潮品”,将具有自主品牌、有助于传播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特色产品纳入经营范围。

  


原文链接:http://sft.qinghai.gov.cn/pub/qhsfxzw/gczs/202408/t20240829_1234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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