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 法律法规内参!!
当前所在: 首页 > 纪律审查 > 正文

【聚焦执行】科右中旗人民法院发出首份限制出境执行决定书

时间:2024-08-25   作者:佚名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网  

  

  近日,科右中旗人民法院在执行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白某某作出限制出境决定,是该院首例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的案件。

  

  案情简介

  康某某与白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受理调解后,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白某某一次性偿付康某某借款160万元。因白某某躲避债务、到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康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康某某了解到被执行人经常出入国(边)境,其本人并非无偿还能力,故向法院提交申请,要求限制被执行人白某某出境。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遂依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出境执行决定书,并向属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属地公安机关经报兴安盟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审核,对被执行人白某某采取了限制出境措施。

  

  法官提醒

  被执行人应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积极偿还欠款,修复自身信用,莫存侥幸心理,莫要躲躲藏藏,规避执行、怠于给付带来的永远不会是债务的消除,只会是更严厉的司法惩戒,更难以愈合的信用裂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中国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出境: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不准出境的。


原文链接:http://gy.nmgfy.gov.cn/article/detail/2024/08/id/8077103.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法律法规内参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中律政通咨询有限公司主办——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
联系电话:010-57028685;监督电话:15010596982;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院西配楼。
联系QQ:871104617
中国互联网协会 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 北京网络行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