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梁法院:未系犬绳的犬只发生交通事故,驾驶人无过错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时间:2024-08-21 作者:佚名 来源: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遛狗不系犬绳,结果爱犬在路上被车辆碾压死亡,狗主人索赔能成功吗?近日,铜梁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判决在无证据证明车方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的情况下,犬只被撞的损失由饲养人自行承担。
基本案情
2023年10月1日16时24分许,王某驾驶电动四轮车在道路行驶时,将张某饲养的未牵绳的小狗碾压死亡。事发后,双方当事人对小狗被撞经过各执一词。张某认为其饲养的小狗是受王某车辆惊吓后被碾压。王某认为自己在驾驶时已避让道路中间的小狗,小狗是因张某召唤跑动才导致被车辆后轮碾压。现场监控视频缺失,公安机关出具事故证明,但未认定事故责任。张某诉至法院请求王某赔偿其购买和饲养犬只的费用9500元。
审理结果
铜梁法院经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王某应否承担侵权责任的关键在于王某对于事故的发生是否具有过错,张某对此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张某未提交证据证明王某对事故发生具有过错,张某遛狗未按规定使用系犬绳未尽到完全、谨慎的看管、看护义务,是导致案涉事故发生的原因。故法院对张某诉请王某赔偿小狗被撞死亡的财产损失的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自由和责任对等,宠物饲养人在照顾宠物的同时也需以高度的责任心约束好宠物,使之处于自己监管之下,避免宠物伤人,亦避免宠物被伤。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动物防疫法等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只有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社会文明规范,才能更好地避免侵权事故的发生,共同建设和谐社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凭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向所在地养犬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
原文链接:http://cqgy.cqfygzfw.gov.cn/article/detail/2024/08/id/807024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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