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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维权需诚信 伪造证据吃罚单

时间:2021-08-06   作者:   来源:  

  安徽法院网讯近日,芜湖三山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原告甘某及其工作的某金属公司总经理钱某各做出罚款3000元的决定。

  2020年11月11日,张某驾驶小轿车与甘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甘某受伤,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后甘某将张某及其车辆承保公司一并起诉至芜湖三山经济开发区法院。

  案件审理的过程中,甘某为达到胜诉的目的,向法庭提交了一份工资流水和一份工资表,后经承办法官多次前往该流水和工资表的制作单位进行调查,确认甘某实际于2020年11月1日入职该公司,月基本工资为5000元/月。甘某为按照10500元/月标准获赔误工费,与该公司总经理钱某恶意串通,伪造出2020年10月份入职该公司并发放一个月10500元的工资表及银行转账记录。甘某违背诚实信用的诉讼原则,伪造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予惩戒。钱某作为公司总经理协助甘某伪造证据,亦应惩戒。最终决定依法对甘某、钱某各罚款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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