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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长法院:宣判一起盗掘“龙骨”案

时间:2024-08-12   作者:佚名   来源:陕西法院网  

  

  近日,子长市法院审理并宣判了一起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案。被告人李某某等四人因犯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三年不等、缓刑一年至四年的刑罚,并分别判处罚金3000至5000元,追缴犯罪所得,没收作案工具。

  

  基本案情

  2022年腊月,李某某在与景某某、陈某某喝酒时,提到自己老家某村一山沟内有“龙骨洞”,三人经商议后决定一起盗挖“龙骨”。陆续挖掘20多天后,共盗掘“龙骨”500余公斤,通过“快手”将其以每千克52.5元价格出售,非法获利62000元并按份分配。

  2023年正月,李某某三人再次伙同赵某某前往某山沟内盗掘“龙骨”,在盗掘第四天时被子长市公安局民警现场查获,依法扣押疑似古脊椎动物化石160余千克及作案工具。

  经鉴定,本案所涉疑似化石均为古脊椎动物化石,均为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均具有科研和保护价值。

  裁判结果

  法院经依法审理认为,四被告人违反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保护法律法规,在未取得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盗掘国家保护的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均已构成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罪。综合考虑四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对四被告人以犯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十个月、缓刑四年至一年的刑罚,并分别判处罚金5000元至3000元。

  法官说法

  护千古化石以安宁,还万里青山以碧绿。守护深埋地下的生物化石与地上一碧万顷的森林同等重要,子长法院将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严厉打击盗挖盗掘和非法贩卖化石资源的行为,同时加强府院联动和普法宣传工作,努力让保护文物成为共识,守护文物成为常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规定: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四)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盗掘国家保护的具有科学价值的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盗掘国家保护的具有科学价值的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原文链接:http://sxgy.sxfyw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08/id/806108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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