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地法检跨域合作,打通缓刑执行“最后一公里”
时间:2024-07-27 作者:佚名 来源: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近日,大足区法院与郑州市某区检察院通力协作,解决一起社区矫正执行机关拒绝接收生效判决缓刑罪犯的刑罚执行案件,有效维护了刑罚执行力和威慑力。
2024年2月,大足区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姚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四千元。该判决生效后,区法院依法确定了姚某的缓刑考验期间,向姚某现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发送执行通知书等缓刑执行资料,并通知姚某及时前去接受社区矫正。但该地司法行政机关收到缓刑执行资料后,却以姚某提供的现居住地址房产性质为商服用地,不满足居住条件为由,将前述资料退回,拒绝接收姚某在该地进行社区矫正。
据悉,姚某户籍所在地虽不在该地,但其父母均已过世,在户籍地没有住处,一直在外务工生活。且姚某目前在该地有固定工作和固定的住所,其居住地虽为商务办公写字楼,但实际上亦有大量居民在内居住,属于具备居住条件的商住两用楼房,其在该地进行社区矫正有利于其更好地融入社会,方便生活和工作。经多次沟通,该司法行政机关仍坚持拒不接收姚某,导致姚某在判决生效后将处于脱管、漏管状态。区法院立即启动刑罚执行追踪监督机制,请求郑州市某区检察院立即开展刑罚执行检察监督工作,督促该地司法行政机关纠正其不当行为。经郑州市某区检察院调查核实后,纠正了司法行政机关的不当行为,督促其及时接收姚某进行社区矫正。目前姚某已在当地开始接受社区矫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对于没有居住地,居住地、经常居住地无法确定或者不适宜执行社区矫正的,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应当根据有利于社区矫正对象接受矫正、更好地融入社会的原则,确定社区矫正执行地。被确定为执行地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及时接收。
原文链接:http://cqgy.cqfygzfw.gov.cn/article/detail/2024/07/id/803853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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