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新视角·阿克苏 | 故意取4000张一元面额的人民币来履行执行案款?法院:教育+警告
时间:2024-07-20 作者:佚名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近日,一名男子准备拎着满满一袋一元面额的钱来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清偿执行款,并提前告知了执行法官,却受到了法官的严厉批评。“一元人民币也是法定货币,有何不可?”
这4000元不是给法院的,而是依照法院判决需要支付给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试图故意刁难申请执行人、消极对抗执行的行为,不仅不道德,还可能触犯法律!
新疆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王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经乌鲁木齐仲裁委员会调解,王某支付阿克苏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中介费、仲裁费4000余元,双方约定2023年8月20日前付款。当晚王某主动联系房产公司表示要付款,双方见面后房产公司经办人员按照王某的要求先打了收条,然而当经办人员打开装钱的袋子时发现里面全是散乱的一元面额的现金,对此十分气愤,双方发生争执。新疆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遂向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官约谈王某,王某拿出收条,表示钱已支付。经与新疆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经办人员核实,欠款实际并未支付。
经法官向王某释法明理,王某终于说出了实情。原来,王某对新疆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心存怨气,于是通过该做法泄愤,意图让新疆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难堪。双方发生争执后,实际钱款确实未给付,王某仗着手中有收条,故一直拖着未付款。案件执行后,王某发现仅凭收条无法让法院得到确认,便表示愿意付款。
某天,王某表示要付款,并要求通知新疆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去阿克苏中院领款。当法官提前得知其再次准备了一大包一元面额的现金时,法官对其进行严厉批评教育,最终王某主动将钱款存入银行,案件得以顺利执结。
为了出一口气,被执行人故意用大数量、小金额支付执行款的行为看似是主动履行法律义务,实际是在扰乱社会秩序,制造社会矛盾,为执行工作设置障碍,人为增加工作量,浪费司法资源,属于消极对抗执行的行为。对于故意妨碍执行的行为,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原文链接:http://xjfy.xj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07/id/803264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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