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 法律法规内参!!
当前所在: 首页 > 法制在线 > 正文

案例新视角·独山子区 | 劳动关系or劳务关系,一字之差有何区别?

时间:2024-07-09   作者:佚名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2023年7月1日,徐某在某商贸公司工作时从高处坠落导致死亡。事故发生后,该商贸公司向徐某家属支付了赔偿款及丧葬费等费用120余万元。对于一个规模较小的商贸公司来说,120万元算是很大一笔资金了。该公司给徐某在某保险公司进行了投保,可当他们向保险公司申请保险赔偿时,保险公司认为,商贸公司与徐某签订的《劳务合同书》,表明双方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拒绝赔付。

  

  随后,经徐某家属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确认徐某与商贸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但保险公司并不认可此结果,又以无证据证实徐某是在从事商贸公司所安排的工作中受伤死亡为由继续拒赔。眼看大半年过去了,赔付款还没有下落,工人的工资已经付不起了。2024年4月20日,该商贸公司只好将保险公司起诉至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

  经审理,承办法官确认徐某和该商贸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而非劳务关系。另外,根据徐某的住院病案所记载的情况及和徐某工友核实的情况,确认徐某确系在商贸公司所安排的工作中受伤死亡。6月3日,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商贸公司支付保险金65万元。



法官说法

  在实践中,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常因一字之差而被混同。但实际上,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是不同的法律关系。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有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双方的法律地位不完全平等。就劳动者享有的待遇来讲,除了可以获得工资报酬外,用人单位还要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发放福利等,劳动者的劳动风险由用人单位承担。在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一方与接受劳务一方各自独立,法律地位平等,接受劳务一方没有义务给提供劳务方缴纳社会保险、发放福利等。该案中,徐某与商贸公司签订的虽然是《劳务合同》,但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可以确认双方之间为劳动关系,所以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应当依据其与商贸公司的约定,向商贸公司赔偿保险金。

  

  

  


原文链接:http://xjfy.xj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07/id/8016701.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法律法规内参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中律政通咨询有限公司主办——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
联系电话:010-57028685;监督电话:15010596982;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院西配楼。
联系QQ:871104617
中国互联网协会 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 北京网络行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