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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促和谐社会 “典”亮美好生活| 民法典为公益诉讼注入新活力

时间:2021-07-27   作者:   来源:  

  

      近日,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检察官代江玲根据民法典的变化,对一起生产销售假药的公益诉讼案变更了起诉。

      该起生产销售假药的案件于2020年8月起诉,后因为重新质证,案件起诉时间改为今年4月。而民法典实施后,该案所依据的《侵权责任法》条款废止,“我们也适当调整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变更为民法典相关法律条款。”代江玲说,“民法典实施后,对公益诉讼提出新的要求,作为一名民事检察人员,一定要准确领会和把握民法典中各项修改、新增和完善的内容,确保法律赋予的民事诉讼监督职责落到实处。”

      在民法典中,有多处直接规定了“公共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并明确了“绿色原则”“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惩罚性赔偿”等多项制度,涉及检察公益诉讼各个领域,也成为检察公益诉讼的重要遵循。今年1月至5月,宁夏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受理案件线索590件,发出诉前检察建议458件,发出公告11件,行政机关纠正或履行职责269件。在这些案件中,涉及影响公共安全、公民信息安全、食品药品安全等,都与民法典息息相关。

      近日,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行公益监督职责中发现,沙坡头区部分居民小区内存在高空置物的情形。检察官依法调查发现,沙坡头区福兴苑、福润苑、广厦金岸华庭、广厦香溪五里、黄河花园、康民花园、民生花园、文萃家园、文萃苑、宜居家园、雍楼村等11个小区,存在部分业主在多层住宅、且无防护栏的室外窗台上搁置花盆、菜坛、箱子、瓶子及悬挂杂物的情形,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

      民法典第1253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第1254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为此,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向具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提出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积极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对辖区居民小区存在高空置物安全隐患问题的排查整治工作,督促存在安全隐患的小区物业及时整改,消除隐患;进一步健全监督管理机制,加大对居民小区安全隐患的日常巡查、检查力度,强化对小区物业的监督管理措施;加大对辖区居民的安全宣传力度,采取发放宣传单、设置宣传栏、微信公众号推送等方式宣传高空置物的危害性,提高居民的安全防范意识。

      “民法典未实施前,面对此类情况,没有法律依据,也难处理;民法典实施后,为我们办理这类案件提供了重要指引。”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主任寇明洲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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