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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尽赡养义务的,能否多分遗产?

时间:2024-07-06   作者:佚名   来源:江苏法院网  

  基本案情

  薛老太生前育有一子二女,丈夫早逝后其常年独居,同村的大女儿张英(化名)负责照料老人的日常起居,其他子女偶有探望。后薛老太的老宅拆迁,大女儿张英主动将母亲接至家中照顾。直至母亲去世,张英前后照顾母亲长达30余年。

  薛老太去世后,薛老太老宅拆迁获得百余万元补偿款,张英认为自己对母亲尽了较多的赡养义务,应获得更多的补偿款,然而薛老太的其他子女并不同意张英的说法,大家对补偿款的分配迟迟未达成一致意见,后张英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

  继承开始后,没有遗嘱、遗赠、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人多次前往薛老太生前所在社区进行走访调查,了解到张英婚后住在薛老太家附近,经常探望母亲照料其生活,后在薛老太生活不能自理的十余年间,也大多由张英照顾,直至其去世。据此,法院认定张英对母亲薛老太尽到了较多的赡养义务。

  最终,法院判决大女儿张英在法定继承份额基础上适当多分部分拆迁补偿款。判决作出后,各方继承人服判息诉并已自动履行完毕。

  法官后语

  “子曰:孝,天之经,地之义,民之行也。”尊老爱幼,孝敬父母历来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社会主义道德的基本要求。成年子女有赡养父母的责任和义务,大女儿张英三十多年如一日赡养母亲,体现了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中的孝道精神。薛老太年老时主要由大女儿张英陪伴左右,张英既提供了生活上的赡养照顾,亦给予薛某精神上的慰藉。法官提醒,赡养老人不仅仅是一种道德要求,更是法律所鼓励和保护的行为,子女应当主动承担起对父母的照料责任,形成尊老爱幼、孝顺父母的良好社会风尚。


原文链接:http://www.jsfy.gov.cn/article/9917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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