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 法律法规内参!!
当前所在: 首页 > 法律法规资料 > 正文

闽侯法院审理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时间:2024-07-02   作者:佚名   来源: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间“互助会”以亲戚朋友、邻里乡亲关系为纽带,面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给人民群众带来财产损失的风险。日前,闽侯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互助会”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

  2014年5月至2023年6月期间,被告人林某玉组织周边乡镇村民先后成立21班民间“互助会”。2023年6月,被告人林某玉因资金短缺,导致其所组织的民间“互助会”倒会,造成参与者经济损失。经审计,被告人林某玉组织的民间“互助会”共计吸收公众存款51940697元。

  闽侯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玉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非法组织民间“互助会”,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社会公众存款共计51940697元,造成91名集资参与人直接经济损失5029615元,其行为已构成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属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林某玉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00元;并责令被告人林某玉退还案涉集资参与人的经济损失共计5029615元。

  法官提示:民间“互助会”是一种典型的非法集资行为,披着互助的外衣,以无须担保抵押,理财获利、方便周转等便利为诱饵,以亲情、乡情、友情等人缘、地缘关系为依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参与民间“互助会”风险极大且没有任何法律保障,希望广大群众切勿贪图高额利息,拒绝一切非法投资活动。

  


原文链接:https://fjfy.fj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07/id/8008140.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法律法规内参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中律政通咨询有限公司主办——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
联系电话:010-57028685;监督电话:15010596982;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院西配楼。
联系QQ:871104617
中国互联网协会 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 北京网络行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