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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准许录音录像! 巴南一女子被当场训诫

时间:2024-07-02   作者:佚名   来源: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法庭是当事人参与诉讼活动,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的重要场所,神圣庄严不可侵犯。诉讼参与人公然藐视法庭纪律,恶意干扰庭审活动,是对国家权力和司法权威的一种挑衅,依法应受处罚。

  

  近日,巴南区法院在开庭审理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件时,该案被告张某之涂某作为旁听人员,在审判员当庭宣读法庭纪律并明确禁止其使用手机录音、录像后,仍执意偷拍庭审现场并通过微信转发其女儿黄某,该行为严重违反了民事诉讼法关于未经法庭许可不得录音、录像的规定。审判人员立即对其进行制止。随后,涂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主动联系黄某删除拍摄视频,并写下保证拍摄视频不会进一步扩散的承诺书。鉴于涂某有悔改表现,法庭最终给与黄某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惩罚。

  良好的法庭秩序是审判活动得以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当事人既然选择由人民法院来解决纠纷就应自觉遵守法庭秩序,用合理、合法的方式表达诉求,任何违反法庭秩序、阻碍司法工作的行为,必将受到惩处。

  

  


原文链接:http://cqgy.cqfygzfw.gov.cn/article/detail/2024/06/id/799614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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