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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建设】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执行前财产保全“定心丸” 让劳动者安“薪”不忧“酬”

时间:2024-06-29   作者:佚名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网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案件,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财产保全可以分为诉前保全、诉讼保全、执行前保全三种。

  案件背景

  2024年3月至5月,田某和刘某因某公司连续未支付工资亦未起订劳动合同,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后依法裁决某公司支付田某和刘某相应的工资,裁决生效后某公司未履行裁决确定的支付义务。无奈2人近日来到二连法院寻求法律帮助,为切实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速裁法官建议2人对被申请人执行前财产保全,速裁法官现场指导其书写申请并于当日出具执行前财产保全,下发了民事裁定书,切实减轻诉累,促成2人后续高效、及时拿到应有的劳动报酬。

  

  司法效果

  针对劳动者赢了官司,却可能遇到因一些用人单位或者无良经营者在执行前转移、隐匿自有资产而依然拿不到报酬的窘境,二连法院以群众需要为己任,为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开通绿色通道,实行“快立、快审、快结”即当日立案,受理执行前财产保全申请后,48小时内做出是否保全裁定,对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执行。近年来,二连法院工作紧紧围绕“司法为民”主线,构建“亲民、便民、利民” 常态化服务机制,通过多项举措,使司法公信力和社会影响力大幅度提升,亲民司法深入人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因对方当事人转移财产等紧急情况,不申请保全将可能导致生效法律文书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债权人在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五日内不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法官释法明理

  随着经济快速发展,人们之间的经济交往活动不断增多,公民交往时的不诚信现象时有发生,通过转移、藏匿、毁灭财产等手段逃避债务的现象屡见不鲜,社会矛盾呈多元化上升趋势,利用法律维护权益成为公平解决矛盾的主要手段。

  财产保全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当事人实现法定权利的重要途径和手段,其主要目的在于,在等待利害关系人起诉或者申请仲裁则可能由于时间的滞后而使其合法权益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害的紧急情况下,给利害关系人提供及时便利的救济手段。同时,财产保全也是生效民事判决得以顺利执行、当事人合法权益得以有效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得以实现的重要保障。


原文链接:http://gy.nmgfy.gov.cn/article/detail/2024/06/id/799956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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