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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赚1000元,被判两年……

时间:2024-06-29   作者:佚名   来源: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小刘年仅20岁

  某日他被一陌生男人搭讪

  还被带着吃喝玩乐

  小刘本以为这是位“好大哥”

  谁知却是违法犯罪的开始

  

  

  案情概述


  小刘在网吧上网时认识了陌生男人老李。在带小刘出去吃喝玩乐后,老李向小刘提出借用一下他的银行卡接收几笔大额资金,并要求小刘在银行柜台机取现后再交付给他。

  

  小刘知道老李可能会利用自己的银行卡进行违法犯罪,但一想到只要完成这么简单的事情,就会拿到1000元的“好处费”,还是答应了老李的请求。


  刘某自其名下三张银行卡

  分多笔共取现20余万元后交予

  并如愿拿到了“好处费”1000元

  经查,上述钱款均系被诈骗资金


  被骗群众的被骗形式多种多样,诈骗分子以“刷单返利”“低息贷款”“炒股投资”“兑换红包”“高薪兼职”等虚假信息为诱饵,诱使被骗群众点击不明链接、二维码、下载存在安全风险的应用程序,从而获取被骗群众的身份信息、银行账号、密码、短信验证码等隐私信息,致使被骗钱款汇入刘某的银行卡内。


  公安机关通过银行卡的实名制

  调取了刘某的身份信息

  最终在家中将其抓获归案

  刘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的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向河东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刘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刘某系从犯,且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缴违法所得,确有悔罪表现,依法予以减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以被告人刘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对被告人刘某的违法所得及银行卡依法予以没收。

  

  切莫为了蝇头小利,将个人的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电话卡出租、出借出售给他人,更不能帮助犯罪分子提取转移诈骗资金,一旦触碰了法律底线,必将承担刑事责任!


原文链接:https://sxgy.shanxify.gov.cn/article/detail/2024/06/id/800027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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