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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动态】买卖合同进执行 现金交付保执结

时间:2024-06-22   作者:佚名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网  

  

  近日,一名被执行人手提数万元现金到包头稀土高新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法院“数钱”的场面令人印象深刻。

  案情回顾

  原告某企业的张某某与被告李某签订供货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合同,在合同有效期内,双方应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某企业张某某保证提供高质量的货物,李某则保证按时支付货款。后该企业向李某供应货物共计89992.22元,李某对此签收并使用。在约定付款日,该企业按照合同约定索要货款,但多次催要无果,无奈诉至法院。

  经法院审理,判令被告李某向原告支付货款89992.22元。法律文书生效后,被告李某未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张某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立案后,执行干警第一时间向被执行人李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同时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并通过电话联系被执行人,告知其拒不履行将产生的严重后果。被执行人坦言,并非故意逃避,确实因资金紧张导致未及时履行。经张某某同意,双方以“当场支付30000元、剩余款项在同年6月1日付清”的方式达成执行和解。

  时间很快来到6月,执行干警再一次拨通了李某的电话,最终在执行干警的努力下,当天,被执行人李某现场缴纳现金59992.22元,至此,该案全部执行完毕。

  本案执行过程中,执行干警没有机械执法,而是着眼于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践行善意文明执法理念,充分考量和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确保执行措施的适度性和合理性。在今后的工作中,包头稀土高新区人民法院将继续加大涉企案件的执行力度,助力企业纾困解难,为市场主体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让各类市场主体放心投资、安心经营、专心创业。


原文链接:http://gy.nmgfy.gov.cn/article/detail/2024/06/id/799238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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