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刷销量?刷好评?获刑!

时间:2024-06-18   作者:佚名   来源: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一年一度的“618”购物节

  各大购物平台推出的优惠政策实属诱人

  各位宝子们是不是看了商品

  成千上万的销量

  和如潮的“好评”

  就果断“剁手”

  但有没有想过

  销量和“好评”有可能是假的?

  近日,鹿邑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

  通过“刷单”“刷好评”犯虚假广告罪案件

  【基本案情】

  2020年4月份

  阮某和赵某招募技术开发人员

  开发搭建刷单APP

  并招募客服对接电商商家

  指引有需求的商家在刷单APP下单

  刷单APP运行以后

  “刷单手”开始在APP上接单

  为电商商家提供刷单服务

  为部分交易量小、评分低的商家

  以虚假交易的方式

  提高店铺的交易量和好评量

  从而促进店铺的成交量

  2023年6月份

  阮某、赵某和从事刷单的员工

  共计15人

  被公安机关抓获

  检察机关对阮某、赵某等15人

  以虚假广告罪依法提起公诉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2日

  被告人阮某、赵某等人

  经营的刷单平台

  获利人民币990万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阮某、赵某等15人

  违反国家规定

  为网络电商提供刷单服务

  组织虚假交易

  进行虚假宣传

  情节严重

  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假广告罪

  在共同犯罪中

  被告人阮某、赵某起主要作用,

  是主犯

  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其余从事刷单的员工13人

  起次要或辅助作用

  均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遂判处阮某、赵某等15人

  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至有期徒刑六个月、

  缓刑一年不等刑期

  并处30万元至3000元不等罚金

  同时判决阮某、赵某等人

  退出的700余万元违法所得

  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

  对剩余违法所得

  追缴后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官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原文链接:https://www.hn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198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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