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 法律法规内参!!
当前所在: 首页 > 法制在线 > 正文

案例新视角·米东区 | 每转1分钱发恶言1次 女子被判道歉赔偿

时间:2024-06-14   作者:佚名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01基本案情

  张某与前妻王某育有一子小张,2021年二人协议离婚,小张由张某抚养。后来,张某与胡某结婚,因小张的抚养问题等,胡某对王某意见很大。

  

  2022年7月至8月,胡某多次给王某用支付宝转账,每次转账1分钱,以备注留言的方式向王某发送带有侮辱性及人身攻击性质的文字,同时以不适宜的信息内容通过短信、支付宝等平台对王某的同事、亲友进行骚扰。

  

  2023年3月,王某将胡某、张某诉至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要求两人停止骚扰并公开道歉,同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02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名誉权是公民或法人对自身价值在社会生活中获得社会公正评价的权利,是作为社会主体价值的体现,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本案中,胡某在主观上具有对王某的名誉进行毁损的恶意,客观上实施了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行为,对王某的生活造成困扰及个人社会评价的降低。其言论超出了法律赋予公民言论自由的必要界限,不可避免地影响了他人对王某的公正评价,同时影响了王某的日常生活,其行为侵害了王某的名誉权、隐私权。

  

  但胡某侵权行为的影响范围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且大部分不当言论是通过支付宝转账留言的渠道传播,综合胡某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内容与造成的影响、侵权持续时间等因素,法院判决胡某向王某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案件判决后,胡某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至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近日,二审法院判决驳回胡某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03法院说法

  在网络平台发布关于他人的言论、视频时,公民应当保持底线意识,而不应挑战法律底线,否则将构成侵权,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原文链接:http://xjfy.xj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06/id/7981941.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法律法规内参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中律政通咨询有限公司主办——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
联系电话:010-57028685;监督电话:15010596982;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院西配楼。
联系QQ:871104617
中国互联网协会 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 北京网络行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