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固多方联动开展增殖放流活动
时间:2024-06-14 作者:佚名 来源:陕西法院网
近日,城固县人民法院联合县人民检察院、县农业农村局执法大队,在城固县汉江支流小北河段开展增殖放流活动。此次增殖放流活动要从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讲起。
2023年9月某日夜晚,被告人李某到老庄镇文川河河道及支流水渠内非法捕获鱼类153尾,重15.92公斤。经公安机关侦查,被告人李某非法捕捞的河道为禁渔区,时间为禁渔期,捕捞方式电鱼为禁用方法,造成渔业资源损害7000余元。城固县检察院以被告人李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向城固县法院提起公诉。诉讼过程中,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法应予刑事处罚。就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检察院作为附带公益诉讼起诉人,已与被告李某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李某对其非法捕捞水产品造成的生态环境受损,承担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责任,先行支付直接损害648.32元,购置鱼苗用于增殖放流,恢复生态;间接损害6483.2元由李某通过其与乡镇签订协议的方式,在乡镇义务担任河道协管员和保洁员3个月来代偿修复。
据了解,该案审理过程中,法官向被告人李某多次进行释法答疑,督促其积极履行受损生态修复责任,但李某因家庭困难无法支付损失费用。于是,法官多次实地走访,与属地村镇进行会商,从兼顾受损生态环境及时修复与保障被告人基本生活为出发点,促成李某与所在镇村签订了“义务河道协管员村居环境义务保洁员委托替代性修复协议”。
5月17日,城固县法院联合县检察院、县农业农村局在小北河段共同将50公斤鱼苗放入河中,通过增殖放流弥补因非法捕捞造成的渔业资源损失,使受损生态环境资源得到有效修复和补偿。
原文链接:http://sxgy.sxfyw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06/id/798117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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