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 被告人获刑八个月
时间:2024-06-14 作者:佚名 来源: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南法院网讯 6月7日,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非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案,并当庭宣判,被告人高某良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三万三千四百一十二元,依法予以追缴,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起,被告人高某良多次向邓某金(已判决)收购国家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王锦蛇、乌梢蛇、五步蛇(尖吻腹),先由邓某金将其向他人收购来的野生蛇装箱通过通道县至邵阳市的班车托运到隆回县和邵阳市,所托运的蛇类到达隆回县、邵阳市后,再由大巴车司机电话联系高某良安排人员到指定地点提货,然后分别送到饭店销售供他人食用。2021年3月至2023年7月,被告人高某良向邓某金收购野生蛇货款共计370000元。另查明,2021年3月至2023年10月,被告人高某良以同样的方式从刘某国处购买价值16092元的野生蛇,从陶某山处购买价值15903元的野生蛇,该部分野生蛇均被高某良销售至隆回县、邵阳市饭店供他人食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高某良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鉴于被告人高某良能坦白,且认罪认罚并主动退缴违法所得,依法可从轻处理。根据被告人高某良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性,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高某良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法官提醒:经科学研究证明,野生动物的营养价值并未比人工养殖的高,食用野生动物,不仅对生态环境造成直接破坏,同时,由于野生动物未经检疫,自身携带的不少疾病病原体,会在被猎捕、运输、饲养、宰杀、贮存、加工和食用过程中扩散、传播,极易引发各类传染病。广大群众应革除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不断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怀敬畏之心,切不可以身试法,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原文链接:http://hngy.hunan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06/id/798205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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