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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容店经营事实混同 应共同承担退款责任

时间:2024-06-06   作者:佚名   来源:江苏法院网  

  基本案情

  爱琪美容中心、颜春回美容院先后于2021年、2022年注册成立。两家门店的经营地点此前均由悬挂“永琪美容美发”招牌的同行租赁使用,接手商铺后两家门店仍对外保留“永琪美容美发”招牌,且承继了“永琪美容美发”原先的会员服务业务。2021年6月,李某因产后美容保健需要,在颜春回美容院扫描微信收款二维码办理“永琪尊享美容美发VIP一卡通”并分4次充值10万元(收款方为爱琪美容中心),连同其家属在该店的充值,合计办理储值卡109216元,美容院称可在悬挂“永琪美容美发”招牌的相关店铺进行消费。李某体验一段时间后,自觉效果不佳,对门店频繁更换经营主体亦感到不安,遂要求退款,但遭到拒绝,遂将两家门店诉至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该案审理过程中,爱琪美容中心于2023年6月注销,法院经李某申请,将该店原经营者王某列为被告;2023年8月,颜春回美容院也关门停业并对外张贴招租公告。王某辩称李某是在颜春回美容院付钱消费而非爱琪美容中心,且李某在所有消费项目中都已出具“不退不换”承诺签字手续。但经法院查证,爱琪美容中心在收款后并未将款项转给颜春回美容院,消费档案中员工备注的“不退不换”字样等也没有李某签字确认,而会员卡系统截图显示,王某可在爱琪美容中心查阅到颜春回美容院会员台账,且颜春回美容院在停业后张贴的寻租告示中,所留联系方式亦为王某电话。经核算,李某储值卡内的未消费余额103173元。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李某在颜春回美容院办理会员卡且在该店铺进行消费,双方形成了美容、美发、美体服务合同关系,因会员卡系“永琪尊享美容美发VIP一卡通”,可在悬挂有“永琪尊享美容美发”招牌的相关店铺进行消费,故爱琪美容中心也有为李某提供相关消费服务的义务,同样系合同相对方。从李某在颜春回美容院扫码充值时收款账号却是爱琪美容中心,被告王某可以从爱琪美容中心调取颜春回美容院会员卡资料,颜春回美容院在本案诉讼期间张贴出的招租公告上标注的联系方式为王某的手机号码等情况看,爱琪美容中心、颜春回美容院两者之间存在紧密关联。因二门店在本案诉讼期间已注销或停业,无法再为原告提供相应的服务及履行合同义务,故法院对李某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服务合同关系及要求颜春回美容院、王某退还尚未消费款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同时,考虑李某在整个消费过程中自身也存在未按正常进度及时消费等情况,一审法院酌情判决由颜春回美容院、王某退还李某95000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被告王某不服并提起上诉,后原、被告在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下达成调解。

  典型意义

  伴随着人们对高品质生活的追求,美容机构在城市中也越来越普遍,部分机构在营业时打着相同品牌名号,发生纠纷时却以实际经营主体不同而塞责。本案中,爱琪美容中心、颜春回美容院虽背后经营主体各不相同,但综合门店品牌宣传、客户款项收取、资料权限分享等判断,两家门店关系紧密且对消费者而言足以构成混淆,因门店在诉讼过程中先后注销或停业,已无法继续提供服务,原告要求解除服务合同关系并退还未消费款项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一审法院查明事实,维护了消费者正当权益;二审法院组织调解,实质性化解消费纠纷。


原文链接:http://www.jsfy.gov.cn/article/9877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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