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建设】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大雁矿区人民法庭发出首份《诚信诉讼告知书》并首签《诚信诉讼承诺书》
时间:2024-05-28 作者:佚名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网
5月20日,在原告于某某与被告徐某某合伙协议纠纷案中,被告徐某某认为案涉《支付货款承诺书》《欠款对账单》中的签名不是本人签名,申请进行司法鉴定。原告于某某坚持认为该签名均为该被告徐某某书写,并同意进行笔迹鉴定。
鉴于该案可能存在不诚信诉讼行为,承办法官王明范遂即向双方送达《诚信诉讼告知书》,要求双方签署《诚信诉讼承诺书》。同时,承办法官与双方积极沟通,明确告知当事人诚信诉讼的具体要求,如果违反相关规定,构成妨害民事诉讼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考虑双方当事人多年合作,法官进行了耐心调解,经过充分释法说理,被告放弃鉴定申请,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调解,纠纷得到了圆满解决。
“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诚实信用不仅是社会道德的基本要求,也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不管是原告还是被告,都应当严格遵守。下一步,大雁矿区人民法庭将继续加大对违反诚信诉讼行为的打击力度,进一步营造诚实守信的司法环境和秩序。
原文链接:http://gy.nmgfy.gov.cn/article/detail/2024/05/id/795031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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