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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疆枫桥】“政协+法院”携手答好物业解纷民生卷

时间:2024-05-28   作者:佚名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网  

  

  随着居民对美好生活的要求不断提高,近年来物业纠纷占法院民事案件的占比也在逐年增高,物业纠纷成为一种新的“城市病”。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为真真切切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充分发挥“政协+法院”诉源治理工作的制度优势,积极推进政协委员深度参与物业纠纷矛盾化解工作,切实把矛盾纠纷消除在萌芽、化解在基层,持续推进“政协+法院”的联动协同多元解纷模式。

  案情回顾

  2020年起,东乌旗某物业公司与A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物业公司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但有部分业主认为业主不受物业服务合同的约束,没有义务向物业公司交纳物业费;还有业主认为物业公司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其提供的物业服务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业主有权拒绝交纳物业费。2024年以来,经物业公司多次催收无果,遂诉至法院,要求A小区15名业主按照合同约定交纳物业费。

  调解过程

  

  接收案件材料后,发现本系列案件争议焦点集中、主要矛盾突出,属于典型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调解成功的可能性极大。在征得物业公司同意后,主动联系政协委员,利用“政协+法院”调解模式对案件进行矛调解纷。为了使双方矛盾能够得到化解,政协委员、法官通过电话沟通、实地走访等方式向物业公司、小区业主反复释法明理,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把情理和法规掰开揉碎讲给双方听,从客观公正角度分析双方当事人各自的难处和实际情况、双方的权利及义务等,开导双方换位思考,尽使当事人达成调解。随后,该物业纠纷系列案件经政协委员、法官、双方当事人的共同努力得到妥善化解,15件案件以诉前调解方式圆满解决。

  案后回访

  虽然大部分物业纠纷诉讼标的较小,在民事诉讼上一般称为“小案件”,但每一起看似小案的背后,都是关系社会安全稳定的“大民生”。政协委员通过参与案件调解了解到业主拒绝交纳物业费的原因是部分业主对物业的服务质量不满意,还有部分业主将房屋出租后认为自己不再承担交纳物业费的义务。为此,政协委员邀请法官与物业公司座谈,向物业公司提出了提高服务质量、针对特殊主体减免部分物业费等建议,从而让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之中、解决在行业之内,共同维护行业和谐稳定发展。

  下一步,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将积极探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诉源治理新思路,进一步推动“政协+法院”调解机制走深走实,扩大多元解纷“朋友圈”,积极发挥政协解纷在社会治理工作中的作用,努力将矛盾纠纷解决在诉前,提升矛盾化解成功率,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原文链接:http://gy.nmgfy.gov.cn/article/detail/2024/05/id/795366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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