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工作法治化】信访办理法治化,规范行为记心中
时间:2024-05-28 作者:佚名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网
2024年是《信访工作条例》正式实施两周年,是全面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的开局之年,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信访工作条例》,全面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更好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定于今年5月份开展信访工作法治化主题宣传月活动。
信访工作是党的群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了解社情民意的重要窗口。为加强信访工作规范建设,提升信访处理水平,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来办理信访事项,确保每一步都合法合规。
《信访工作条例》第十九条规定 信访人一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并载明其姓名、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机关、单位应如实记录。
《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 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 信访人不得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
问那么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所指的是哪些行为呢?
是指信访人不听工作人员说服、劝阻在非工作时间仍待在信访接待场所不离开,扰乱工作秩序的行为;在信访接待场所滋事,是指信访人在信访接待场所吵闹、辱骂、打架、起哄闹事,或者损坏、破坏、占用信访接待场所的办公用具或者其他财务的行为。
信访人滋事扰序、缠访闹访情节严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或者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相关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原文链接:http://gy.nmgfy.gov.cn/article/detail/2024/05/id/795854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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