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 法律法规内参!!
当前所在: 首页 > 法律法规资料 > 正文

【以案释法】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酒驾“成本”高 干杯需谨慎

时间:2024-05-28   作者:佚名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网  

  

  醉酒驾驶是一种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不仅危害自己的生命安全,也可能危害到他人的生命安全。近日,伊金霍洛镇发生了一起因酒后驾驶导致的悲剧。

  案情回顾

  2024年2月12日21时04分许,被告张某驾驶蒙KE20XX号(车辆所有人为:被告呼某)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在伊金霍洛旗伊金霍洛镇乌阿公路4公里加600米处与原告之子苏某驾驶的蒙KK53XX号奥迪牌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之子苏某死亡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伊金霍洛旗大队处理,认定被告张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之子苏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被告呼某系被告张某的雇主并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关于交通事故赔偿问题原告多次与二被告协商,二被告均予以推诿拒付。

  法院调解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呼某赔偿二原告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车辆损失费共计220000元(不含交强险赔付款项),核减被告呼某已支付给二原告的40000元,现被告呼某实际应赔偿二原告各项损失180000元,上述款项于2024年5月9日前一次性付清;

  二、若上述第一项中的款项被告呼某未能按期足额赔付,被告呼某需另行向二原告支付赔偿款30000元;

  三、原告自愿放弃本案中关于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

  四、被告呼某不得就其所有的蒙KE20xx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蒙KZ2xx挂号华骏牌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的车辆损失及车辆停运损失向原告主张权利;

  五、被告张某不承担赔偿责任;

  六、原、被告就本次交通事故产生的纠纷一次性解决,双方今后互不纠缠。

  最终,双方当事人充分权衡利弊,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法官提醒

  喝酒时酒精的刺激使人兴奋,在不知不觉中就会喝多,当酒精在人体血液内达到一定浓度时,人对外界的反应能力及控制能力就会下降,处理紧急情况的能力也随之下降。对于酒后驾车者而言,其血液中酒精含量越高,发生撞车的机率越大。在此,法官提醒广大群众饮酒要文明、适度,量力而行,莫让手中的酒杯变成家人心中的“酒悲”!


原文链接:http://gy.nmgfy.gov.cn/article/detail/2024/05/id/7950281.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法律法规内参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中律政通咨询有限公司主办——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
联系电话:010-57028685;监督电话:15010596982;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院西配楼。
联系QQ:871104617
中国互联网协会 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 北京网络行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