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 法律法规内参!!
当前所在: 首页 > 法律法规资料 > 正文

多次冒充警察招摇撞骗,法院判了!

时间:2024-05-28   作者:佚名   来源:陕西法院网  

  

  近日,西安市莲湖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招摇撞骗罪案件。

  

  案情简介

  现年30岁的任某某,曾经当过辅警,离职后经常冒充警察,骗取他人钱物,2020年曾因招摇撞骗罪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十日。2023年又因冒充西安某区巡特警支队中队长,以为他人办理上学为由骗取他人6670元,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2023年12月,刑满释放的任某某没有想着努力找份工作,通过合法、正当途径谋生,而是继续“重操旧业”。任某某平日在麻将馆打麻将时,使用假名,向别人谎称自己是某特警支队的中队长,在周边各个派出所都有认识的人,有事可以找他帮忙办理。2024年1月,被害人王某某因与他人有经济纠纷车辆被扣押,找到任某某寻求帮助。在饭桌上,任某某向被害人王某某出示了伪造的警官证,称车辆被扣的事情其可以通过找人在派出所协调解决,但需要一定费用。此后,任某某便以办事为名,接受王某某吃请、浴足,并索要香烟、槟榔等物品,收取王某某现金6000元、中华香烟两条,承诺2024年1月10日前办妥请托事项,后将王某某微信拉黑。王某某发现被骗后报警。

  

  法院审理

  西安市莲湖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任某某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其行为构成招摇撞骗罪。任某某冒充人民警察行骗,且系累犯,应予从重处罚。根据任某某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认罪态度,法庭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任某某当庭认罪认罚。

  

  招摇撞骗的行为人为谋取非法利益,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对外行骗,目的包含但不限于骗取财产,此类行为严重侵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形象和正常活动,扰乱社会秩序,应受法律制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本案被告人任某某在刑满释放后,继续冒充警察行骗,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大,故人民法院予以严惩。


原文链接:http://sxgy.sxfyw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05/id/7953482.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法律法规内参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中律政通咨询有限公司主办——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
联系电话:010-57028685;监督电话:15010596982;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院西配楼。
联系QQ:871104617
中国互联网协会 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 北京网络行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