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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桂区法院:发出首份《当事人本人到庭令》

时间:2024-05-28   作者:佚名   来源: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如你本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导致案件待证事实无法查清的,人民法院将作出不利于你方的认定,你方应依法承担不利后果。”5月7日,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时,首次发出《当事人本人到庭令》。

  2019年至2020年,刘某多次向周某借钱。其间,刘某陆续归还部分借款,但仍剩余20余万元未归还。周某多次追讨无果,于今年1月起诉至临桂区法院,要求刘某偿还借款20余万元及利息。5月6日,第一次庭审时,刘某仅委托其诉讼代理人出庭。当法庭询问原、被告双方关系及双方具体账目往来情况时,因刘某未到庭,刘某的诉讼代理人均无法当庭给出明确答复。考虑到双方往来账目繁多,案件事实复杂,为了查明情况,法官依法向刘某发出《当事人本人到庭令》,通知其到庭就案件事实接受询问,并告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法律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10条规定:“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在询问当事人之前,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保证书应当载明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或者捺印。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办案法官表示,《当事人本人到庭令》的发出,是将理论转化为司法实践的有益尝试,能充分发挥庭审查明案件事实的实质功能,有效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因当事人本人未到庭而导致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问题,强化监督当事人诚信诉讼,提高审判效率。

  


原文链接:https://gxfy.gx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05/id/793540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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