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小区的“民宿”能说开就开吗?
时间:2024-05-28 作者:佚名 来源: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随着旅游业的兴起
很多业主在
自己的住宅小区
内开起了民宿
以期望获得额外的经济收益
但在住宅区里经营民宿
有可能会影响
本小区居民的正常生活
将民宿开在小区内的行为
是否合法呢?
基本案情
张某购买了宜昌城区一临江小区,因常年在外工作生活,该房用于投资。张某将房屋装修成“民宿”,并将房屋照片、价格、地址等信息挂在网上销售,供外地来宜旅客暂住一两天。自民宿开办之后,因位置、价格优惠,常年有旅客入住。
刘某、王某、李某是张某房屋同层的左右邻居,他们认为张某的民宿扰民(例如半夜拖着行李入住,或很早外出赶火车、飞机),多次投诉社区、报警未果,于是诉至西陵法院,要求法院制止其民宿经营行为。
庭审中,刘某、王某、李某等人提交了小区该栋楼的业主意见表、物业情况说明、照片等,证明该栋楼20户业主均不同意被告张某将房屋开办“民宿”。
张某辩称:房屋是其私有财产,如何居住、出租给谁是其个人权利,他人无权干涉。开办“民宿”,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民宿经营证照齐全,并不违法。张某不同意关门停业,要求法院驳回刘某等人的诉求。
法院审理
张某将住宅改为“民宿”出租,不同于整体出租,房屋由固定一个租户变为宾馆式商业经营(人员具有流动性、不特定性),该行为属于将住宅用房变为商业用房。这种“住改商”行为,给小区门禁安防、电梯维保增加额外负荷,实质上是让其他业主平摊被告的经营成本,对其他业主显然不公平。此外,“民宿”租客带来的生活噪音,必然比单一租客更多,更影响相邻业主的起居生活。即便被告的经营行为已向相关部门报备,但其“住改商”行为未取得相关业主的一致同意,故原告刘某等人作为利害关系业主有权要求其停止经营性用房行为。
法院最终判令张某停止将案涉房屋开办民宿的经营性用房行为。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随着经济生活的发展,常有业主将居民住宅改造成商业经营场所,如“工作室”“民宿”“私房菜馆”“瑜伽健身”等,用于自营或出租给他人,这些都属于“住改商”。
因为房屋在建造并报经审批时的用途不得随意改变,擅自将住宅房屋从事经营行为,可能造成来往小区外来人员杂乱,增加小区不安全因素,干扰业主正常生活,造成小区车位、电梯、水、电等公共设施使用的紧张问题。如果业主需要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并且征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的一致同意,两者缺一不可。考虑购房投资的业主,需要谨慎对待。
原文链接:http://hubeigy.hbfy.gov.cn/article/detail/2024/05/id/794353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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