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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间谍机构恐吓国内专家强迫“合作”,详情曝光→

时间:2024-05-28   作者:佚名   来源:陕西省司法厅  

  随着国际合作交流项目逐渐增多,一些国内专家学者因工作需要经常赴境外考察、开展实地调研。与此同时,境外间谍情报机关高度关注我专家学者出国(境)情况,甚至伺机以威胁恐吓等卑劣手段进行拉拢策反,妄图窃取我国家秘密。

  威胁恐吓 被迫“合作”

  李某是我国某领域专家,在该领域拥有多项高端科研成果。一次,他因工作需要,持护照赴某国开展实地调研。到达后不久,该国间谍情报机关就借检查出入境证件为由约李某会面,并在会面现场以其所持证件存在问题,可能从事危害该国国家安全活动为由,胁迫李某前往隐秘场所开展“秘密审查”。

  审查期间,该国间谍情报机关态度强硬,粗暴搜查并扣押李某个人物品,诬称李某的调研工作实为开展情报搜集等危害该国国家安全的活动。李某起初据理力争,但在对方长时间以“不保障其生命安全”和“终身监禁”等威胁恐吓下,李某为确保自身人身安全,只得被迫签署“自愿”与该国间谍情报机关合作的协议,并按要求向该国间谍情报机关提供了一些内部科研信息。

  主动报告 免于处罚

  回国前,境外间谍情报机关以“合作协议”和李某前期提供的内部科研信息等为要挟,命令李某回国后继续按特定联络方式提供情报,否则将向我有关部门揭发检举。

  李某回国后,内心深感不安自责,不愿再向境外间谍情报机关提供任何危害我国家安全的信息,并第一时间与国家安全机关取得联系,详细说明其在境外遭遇情况,特别是被胁迫参加间谍组织、提供情报的来龙去脉,并主动提供相关印证材料,对自身行为给国家安全造成的损害表示强烈悔恨。

  国家安全机关经缜密侦查、综合研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对李某作出不予追究决定,并将为其后续工作提供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在境外受胁迫或者受诱骗参加间谍组织、敌对组织,从事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活动,及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机构如实说明情况,或者入境后直接或者通过所在单位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如实说明情况,并有悔改表现的,可以不予追究。

  国家安全机关提示

  出国(境)人员在境外留学、出访、旅游期间,要牢固树立国家安全意识和反间防谍意识;

  若发现被境外间谍情报机关或执法机关栽赃陷害,要保持沉着冷静,如涉及语言问题,可寻求翻译协助,切勿随意回答;

  如提问内容涉及我国家秘密,应当向其申明并拒绝回答,坚决表明立场,不收取对方提供的任何财物,不签署任何文件;

  坚持要求联系我驻外使领馆申请领事保护,要求与我使领馆人员会面,防止落入境外间谍情报机关设下的圈套。

  在境外受胁迫或受诱骗参加间谍组织、敌对组织,从事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活动,入境后应第一时间通过12339国家安全机关举报受理电话等渠道联系国家安全机关,反映具体情况,切勿心存侥幸、隐瞒不报。


原文链接:http://sft.shaanxi.gov.cn/yw/gzdt/8222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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