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张彦景暂予监外执行一案
时间:2024-05-25 作者:佚名 来源:江苏法院网
罪犯张彦景,女,1988年12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127198812205506,汉族,大专文化,住山东省德州市经济开发区翠湖庄园。
2022年9月19日,本院作出(2022)苏0105刑初169号刑事判决书,以张彦景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2024年5月15日,罪犯张彦景以怀孕为由,向本院申请第三次暂予监外执行,本院经初步审查,认为可能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予以立案。现将罪犯张彦景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的立案情况对社会公开,接受监督。如对上述情况有异议,可以通过电话或来信向本院反馈。
电话025-83577202,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1号楼建邺区人民法院,联系人王法官
原文链接:http://www.jsfy.gov.cn/article/987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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