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 法律法规内参!!
当前所在: 首页 > 热点专题 > 正文

【人民法院报】擅自将吵架视频发上网致当事人遭“网暴” 法院:发布者未经当事人同意且未对图像声音进行处理,应赔礼道歉

时间:2024-05-25   作者:佚名   来源: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本来只是普普通通的一场吵架,却没想到被围观群众拍了视频传到网上,还成为“网络公敌”。近日,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侵害名誉权纠纷案。

  原告白先生突然被朋友告知自己在某短视频平台上“火”了。经查发现,是小王用自己的账号在短视频平台私自发布了白先生与别人发生口角的视频,引发了网友们的广泛讨论,评论竟然高达4000多条,其中不乏一些侮辱白先生的不实言论。

  白先生认为,该短视频平台账号在不了解纠纷真实经过、前因后果的情况下,未经其同意私自发布、传播未对肖像进行打码等特殊处理的视频,导致他的肖像权、名誉权及个人隐私均受到严重侵害,造成他的社会评价降低,侵扰了其私人生活,遂将该短视频平台账号的使用人小王诉至河西区法院,要求对方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王发布涉案视频时未取得白先生的同意,且未对图像、声音等进行处理,引发网友评论,已经对白先生的社会评价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故小王的行为损害了白先生的名誉,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法院遂判决小王对白先生进行赔礼道歉。具体方式为,在短视频平台以发布公开声明的方式向原告白先生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发布时间不得少于15日。小王若不履行上述义务,白先生可向法院提出申请,将本案判决书主要内容刊登于在全国范围内有影响力的报纸上,费用由小王承担。关于白先生主张的财产损失,因没有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短视频平台作为当下使用较为广泛的新媒体传播媒介,具有传播范围大、传播速度快等特点。如若发布不当视频,势必会导致民事主体的社会评价在一定范围内降低,从而侵犯民事主体的名誉权。“随手拍”要尊重别人的隐私,考虑他人的意愿,不能影响他人,不顾他人隐私、名誉而在网络“随便发”,否则一旦引发侵权纠纷,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官在此提醒,一旦发现相关视频侵犯到自身的合法权益,一定要及时联系视频发布者删除相关视频,以降低影响范围,必要时可让视频发布者作出声明,澄清事实,恢复自身名誉。双方协商不成的,可到法院起诉解决。


原文链接:https://tjfy.tj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05/id/7952789.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法律法规内参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中律政通咨询有限公司主办——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
联系电话:010-57028685;监督电话:15010596982;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院西配楼。
联系QQ:871104617
中国互联网协会 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 北京网络行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