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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黔执复164号执行裁定公告

时间:2024-05-22   作者:佚名   来源: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黔执复164号

  

  武佳圆:

  本院受理的丽水北辰之极信用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复议一案,已审查终结,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4)黔执复16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

  驳回复议申请人丽水北辰之极信用管理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黔01执1095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日

  


原文链接:https://www.guizhoucourt.gov.cn/szzxgg/280510.j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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