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新报】“黑校车”超载 法院判了
时间:2024-05-22 作者:佚名 来源: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校车安全关乎未成年人的生命健康,牵动着每一个家庭的心。近日,河北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审理并宣判一起“黑校车”超载的危险驾驶案。
2019年11月26日17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悬挂号牌为津JCXXXX的白灰色金杯牌小客车从事校车业务,沿本市河北区灌云路由北向南行驶时,被执勤交警发现并查获。经交警现场检查,该车核载人数为6人,实载17人,超载率为183%。同时,该车辆与实际车型不符,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且车内座椅经过改装。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从事校车业务,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
法官说法
2015年8月29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对危险驾驶罪的规定作出了修改,增加规定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危及公共安全的,构成危险驾驶罪。
被告人刘某某为追求私利,严重超载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同时本案也为从事校车服务的学校负责人、驾驶员敲响警钟,要切实提高校车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坚决抵制“黑校车”。
原文链接:https://tjfy.tj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05/id/794737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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