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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执法院陷入难以推进的“僵局” 交叉执行能否“破局”?

时间:2024-05-16   作者:佚名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作为承担公共职能的国有独资企业在当地具有特殊地位,面对首执法院执行工作难以推进的“僵局”,吐鲁番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交叉执行”交出高分执行“答卷”。

  

2011年新疆某建设集团与某市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4年9月工程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后该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足额支付款项,新疆某建设集团将某公司诉至当地法院,经一审后作出判决。2020年5月,因某公司未按照生效判决履行法定义务,新疆某建设集团向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巴州中院在执行过程中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仅有一定数量的车辆,但由于被执行人承担公共职能,车辆查封势必造成一定不良影响,案件难以执行。经巴州中院书面报请,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后,交由吐鲁番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执行。
2024年1月,吐鲁番市中院受理案件后,执行团队立即前往首执法院共商执行方案,在充分了解相关情况后,执行团队认为按照常规的执行流程,法院可以通过拍卖该公司名下的车辆来推进案件执行,但存在国有资产流失的风险,还可能导致该企业员工失去就业岗位。为推进案件进展,执行团队多次与双方当事人、被执行人的控股股东协调案件化解方案,说明不予履行给付义务的法律后果,并耐心沟通。2024年2月,在首执法院的配合下,执行团队主动会同各方力量以座谈形式开展执行调解。
最终,在吐鲁番市中院、巴州中院与当地政府的共同努力下,促成双方当事人签订了《和解协议》,协议约定于2024年12月31日前全部履行完毕,由第三人公司对还款承担连带责任。2024年3月29日,被执行人将第一期执行款100万元汇至指定账户中。
在这起“交叉执行”案件中,吐鲁番市中院作为被指定执行的法院,在执行工作中贯彻能动司法理念,从大局出发,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案件执行方案,寻求当地政府部门的支持,以耐心细致的调解方式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助企纾困,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原文链接:http://xjfy.xj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05/id/793943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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