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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疆枫桥】100万株白柠条苗妥善处置

时间:2024-05-09   作者:佚名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网  

  

  近日,赤峰市翁牛特旗法院受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原告某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杜某某于2023年10月27日签订大白柠条苗订购合间,约定原告购买被告种植的白柠条苗,每株为0.175元,四块地共计300万株,同时约定被告不得再另售他人。但被告杜某某仅向原告出售三块地的白柠条苗,剩余一块地约100万株欲另售他人。双方协商未果,原告诉至翁牛特旗法院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大白柠条苗订购合同,向原告交付100万株白柠条苗。立案当日,原告提交了保全申请,要求诉中保全被告杜某某种植的100万株白柠条苗。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随即与原、被告取得联系,与双方来到了被告杜某某种植白柠条苗的田地了解了相关情况。

  原告某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官,你们看,100万株白柠条苗已经从地里拔出,这种情况下白柠条苗7天左右就会出芽,出芽会影响后期栽种的成活率。她(被告杜某某)只交付了三块地的苗子,我们有签订合同时候拍的视频,能够证明这四块地的具体位置。

  被告杜某某

  我已经按照合同把白柠条苗全都给他们了,四块地的苗子都交付了,现在他们要保全的这块地是刘某某的。

  案外人刘某某

  这地是我从其他村民手里承包过来的,跟我没关系……

  双方情绪都很激动,各执一词。走诉讼程序时间较久,等到结案时苗子可能已经坏死,如此一来,双方将都会承担严重的经济损失。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法官决定调解解决该起纠纷,随后给杜某某和刘某某做了关于案涉白柠条苗权属问题及保全事宜的讯问笔录,送达了保全裁定书,并告知如对保全裁定有异议,可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异议,杜某某和刘某某拒绝在笔录上签字,拒收法律文书,后期也未提起异议。

  

  原告于第二天申请对案涉保全的苗子先予执行,但法官认为该案还没有审理完毕,目前这100万株白柠条苗的权属问题有争议,如果先予执行将会引起更多的后续问题,故于当天上午,法官又依法传唤被告杜某某到法院做了询问笔录,摆事实、讲道理、释法理,在法官的释法明理下,杜某某最终道出了事实:原来,双方签订合同时约定苗子的价格为每株0.175元,但是现在涨到了每株0.3元,杜某某觉得以原来的价格出售自己会亏钱,所以剩余100万株苗子才没有交付。同时,杜某某希望法官帮忙和原告沟通协商,希望可以和原告重新协定苗子的价格。法官随即与原告联系,希望双方互相让步,以维护双方利益为出发点,对苗子的价格作出合理让步,在苗子还完好无损的情况下拉走苗子。但是原告坚持被告继续履行合同,调解工作再次陷入僵局。

  

  当天下午,法官与原告多次联系告知其利弊,释法明理,最终原告松口,要求被告交付80万株苗子,留20万株苗子让其自行出售,但是案件受理费、保全费需由被告承担。杜某某表示同意该调解方案。当天晚上,承办法官与原、被告再次来到了种植苗子的田地,一起与工作人员核对苗子数目、质量及装车情况,一直到装车完毕,苗款付清后才离开现场。当事人的纠纷得以解决,100万株苗子的成活率得到保障,双方利益得到了保护,双方当事人均对法官表示衷心的感谢。


原文链接:http://gy.nmgfy.gov.cn/article/detail/2024/05/id/793040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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