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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未成年人有偿陪侍,9人获刑!

时间:2024-05-07   作者:佚名   来源: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俗话说,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但有些KTV经营者为了多卖酒水,促进客人消费,竟然无视法律和道德的存在,将魔爪伸向未成年人,以“有偿陪侍”方式从中非法获利。那么,组织未成年人有偿陪侍构成什么犯罪,会受到什么惩罚?

  案例一

  2022年2月至10月,枣阳市汉城商业街某商务音乐吧经营者解某某与店长刘某等人,为提高KTV营业效益,明知高某某(女,时年17岁)、王某某(女,时年16岁)、杜某某(女,时年16岁)、张某某(女,时年13岁)等人为未成年女性,仍组织其在该音乐吧中进行有偿陪侍,并按照150元/小时进行收费,从中提成 30元/小时,并有组织地对未成年陪侍女进行管理、考勤等,以获取非法利益。

  枣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解某某、刘某组织多名未成年女性进行有偿陪侍活动,其行为构成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两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一年一个月和一年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例二

  2023年6月份以来,金某某伙同杨某某、葛某某先后租赁枣阳市汉城XXKTV和XYKTV从事娱乐场所经营,由金某某、杨某某分别担任负责人,葛某某担任行政总监。

  KTV开业后,他们先后招募闫某某、支某某、关某某、高某某、陈某等多名男性未成年人提供有偿陪侍服务,以此获得高额收益。

  经审理,枣阳法院以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判处被告人金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处被告人葛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案例三

  2022年3月12日,毛某某伙同高某某、杨某租赁王某某的房屋开设“枣阳市某音乐会所”,在未办理娱乐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

  为了提高音乐会所营利,毛某某组织郭某某、高某某、杨某等人招用未成年女性在该音乐会所进行有偿陪侍,并负责相关培训、考勤管理及工资发放。先后招聘李某某(女,时年17岁)、杨某(女,时年16岁)、朱某某(女,时年16岁)、叶某某(女,时年13岁)等多名未成年女性在该会所进行有偿陪侍。

  枣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毛某某、高某某、郭某某、杨某的上述行为,属于刑法意义上的组织行为,妨害了社会治安秩序,构成犯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分别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至九个月不等刑期,并均处罚金。

  法官说法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是指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行为。构成此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上述3起案件,被告人利用未成年人涉世未深、社会经验不足、自我保护能力弱等特点,组织未成年人在娱乐场所从事有偿陪侍,获取非法利益,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属于违反治安管理活动范畴,依法可以以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定罪处罚。

  保护未成年人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在此提醒各位家长,要切实担负起监护人的职责,加强家庭教育、沟通交流,发现不良行为时要及时管控,督促孩子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

  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娱乐场所的日常监管力度,切实增强经营者依法依规经营,最大限度减少和杜绝未成年人遭受侵害。

  作为消费者,在娱乐消费时,遇到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活动,尤其是遇到未成年人的有偿陪侍,应积极向公安机关检举,共同为未成年人营造健康、安全的成长环境。

  

  

  


原文链接:http://hubeigy.hbfy.gov.cn/article/detail/2024/05/id/792745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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