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群众办实事】15位农民工的烦“薪”事 法官来解
时间:2024-05-01 作者:佚名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网
“我们从来没打过官司,您处处替我们着想,帮我们要回工钱,还为我们省下不少路费。今天还大老远跑一趟,把钱给我们送来,真的谢谢啊!”近日,乌兰察布市凉城县法院成功解决一起涉及15位农民工的劳务合同纠纷案件后,原告共同诉讼代表人赵某、朱某握住办案法官的手激动地说。
某建设有限公司将承接的凉城县某镇2023年第一批煤改电配套电网建设项目分包给邬某某,邬某某又分包给顾某某施工。
2023年10月18日至2023年11月14日,赵某、朱某等共15人进场施工,完工后顾某某向上述15人出具了“农民工工资欠条”,注明欠付工资共计155262元,承诺2023年12月15日前付清,邬某某在该“农民工工资欠条”担保人一栏签字,承诺提供担保。后赵某、朱某等15人多次向顾某某、邬某某催讨工资,某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12日向赵某、朱某等15人分别支付了部分劳务工资,尚欠99762元未付。
2024年2月19日,赵某、朱某等15人以顾某某、邬某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为被告起诉于凉城县法院,要求三被告支付拖欠劳务费共计99762元。
凉城县法院立案后,办案法官考虑到原告方人数众多,路途遥远,为了节约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和方便当事人诉讼,办案法官遂对原告方进行了庭前指导,原告最终推选出两名共同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由于15位工人和被告顾某某远在河北省承德市,故办案法官于2024年3月11日进行了网络开庭审理。
庭审中,被告顾某某对原告方提出的诉讼请求予以认可,但表示没钱支付不了工人工资;被告邬某某未到庭,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当庭否认在农民工工资欠条“担保人”一栏上的签名为被告邬某某本人所签;被告某建设有限公司辩称,该笔劳务费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责任。
办案法官判断,这个案件关键是被告邬某某,在欠条“担保人”一栏上的签名是否为被告邬某某本人所签,这个事实必须查清楚。
为此,办案法官走访了相关单位以及凉城县某镇该项目负责人,确信就是邬某某所签后,于2024年4月3日,依法传唤被告邬某某并对其进行训诚,后被告邬某某承认签名的事实。办案法官趁热打铁,在向被告释明法律规定的同时,从民事交往要讲社会诚信的角度,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在法官的耐心教育疏导下,最终被告邬某某同意分期给付拖欠原告赵某、朱某等人劳务费。通过法官远程视频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邬某某要求原告放弃对被告某建设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由被告邬某某分期给付赵某、朱某等15名原告劳务费共计99762元,于2024年12月20日前付清;被告邬某某保留对被告顾某某进行追偿的权利。
近日,办案法官利用周末时间赴河北省承德市,将调解书和邬某某给付的部分劳务费送到了原告共同诉讼代表人的手中。
原文链接:http://gy.nmgfy.gov.cn/article/detail/2024/04/id/792375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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