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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保 劳动者自行缴纳后可以要求单位返还吗?

时间:2024-05-01   作者:佚名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

  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五一国际劳动节”即将来临

  每一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当被保护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

  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其法定义务

  然而现实生活中

  有一些单位未按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保

  那么劳动者自行缴纳后

  能否要求用人单位返还?

  基本案情

  李某某与浙江某公司在2018年1月1日-2019年7月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内,李某某发生了工伤事故,浙江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仅为李某某缴纳了工伤保险费。经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后,李某某向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浙江某公司赔偿其自行缴纳社会保险费损失16688.64元。浙江某公司认为,李某某的工伤事故发生在入职后不久,公司未能及时为李某某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且事故发生后,经法院判决公司已支付李某某相应的费用,李某某已得到了相应的赔偿,享受了工伤待遇,不应再提其他的诉求。

  法院审理

  额尔古纳市法院审理认为:案件的争议焦点为李某某主张浙江某公司赔偿其自行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能否成立。综合案情,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期间能够确定,浙江某公司除工伤保险费外未全额为李某某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事实也能够认定,由于李某某已自行缴纳了社会保险费用,用人单位不存在补缴的问题,故李某某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予处理。

  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未缴纳的,劳动者可向单位主张该部分损失,现李某某已自行缴纳了社会保险,系劳动者合理损失,浙江某公司应予赔偿李某某自行缴纳的2018年1月-2019年7月的社会保险费,经法院核实应为12969元。法院最终判决浙江某公司支付李某某社会保险费损失12969元,双方均未上诉。


原文链接:http://gy.nmgfy.gov.cn/article/detail/2024/04/id/792412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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