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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行多次销售假名酒被罚款50万,法院判决支持处罚

时间:2024-04-30   作者:佚名   来源: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南法院网讯 酒水商家瞅准“商机”销售茅台、五粮液等假冒名牌酒牟取暴利,结果是酒没了,还收到市场监管部门开出的一纸巨额罚单,商家认为处罚过重,法院怎么看?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12日,长沙市公安局食品药品环境犯罪侦查支队在办理王某制售假酒案中,发现某烟酒商行从王某处购进白酒,在某烟酒商行内进行现场检查时查获大量国窖1573、五粮液、贵州茅台等假冒名牌白酒,除茅台和湘窖酒外,其余均标注了价格,经商标权利人辨认和鉴别,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因某烟酒商行购进假酒的行为涉嫌行政违法,长沙市公安局食品药品环境犯罪侦查支队向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案件,之后案件交办宁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以下简称宁乡市监局)。

  2021年11月12日,宁乡市监局综合执法大队与宁乡市公安局食品药品环境侦查支队开展联合执法检查时,又在某烟酒商行内查获大量飞天茅台、五粮液、国窖1573、水井坊、梦之蓝等假冒名牌酒。

  在两次检查中,某烟酒商行自述未对外销售,无销售账本。考虑到涉案商品的经营额认定存疑,宁乡市监局委托宁乡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2021年4月12日查获的假冒名酒的认定金额为74832元;2021年11月12日查获的假冒名酒的认定金额为93979元;以上合计认定金额为168811元。

  2022年4月2日,宁乡市市监局作出宁市监案字【2022】26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产品,并罚款50万元,上缴国库。

  某烟酒商行认为处罚过重,对该行政处罚不服,诉至宁乡法院。

  法院判决

  宁乡法院经审理认为,因无证据证实某烟酒商行对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产生了销售结果,且无法查清所有侵权产品的标价和实际销售价格,宁乡市市监局委托宁乡市价格认证中心对某烟酒商行经营的两批白酒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进行价格认定,并最终采纳宁乡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结论,认定涉案两批侵权产品的违法经营额为168811元。考虑到某烟酒商行违法经营数额较大,涉案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种类较多,且五年内实施2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等情节,宁乡市市监局对某烟酒商行处以50万元的行政罚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处罚幅度适当,予以支持。

  某烟酒商行不服,提起上诉,长沙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不但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等合法权益,还可能会对消费者的身体健康造成负面影响。商家应自觉树立尊重他人品牌、知识产权保护理念,自觉抵制销售假冒产品,切勿因一时贪念和侥幸,进购假货,欺骗消费者,这样不仅会自砸招牌,严重的还可能受到刑事处罚。消费者在购买品牌酒水时,应当选择正规渠道,对于来路不明或者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产品要谨慎购买,避免因贪图便宜而上当受骗,同时在发现假冒伪劣产品后,消费者应积极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原文链接:http://hngy.hunan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04/id/791758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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