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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新视角·塔城 | 采棉机高温导致火灾,谁之过?

时间:2024-04-27   作者:佚名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又到了棉花成熟的季节,传统的手工采摘方式已经被先进而高效的机械采棉所代替。但是采棉过程中,因采棉机过热引发火灾而造成的损失产生纠纷,当事人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来看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这起案件。

  

案件回顾

  被告罗某甲系某轮式联合收割机的所有人。2022年6月9日,罗某甲委托其父亲罗某乙对某轮式联合收割机棉花采摘期间的事宜进行管理,管理费用30000元。

  

  2022年10月26日,被告罗某乙和司机单某某操作新42L2672号采棉机给原告王某某采收棉花,在采收完最后一车时采棉机高温导致原告王某某近100亩棉花着火。

  

  乌苏市公安局民警接到报警后,与消防队、村民一起经过6小时灭火后将原告王某某家棉花堆垛火势扑灭。经乌苏市公安局民警了解,在罗某乙和单某某卸完一车棉花时单某某告知罗某乙采棉机高温,罗某乙在清理采棉机时,棉花堆突然起火。

  

  2022年10月28日,在乌苏市某乡某村村民委员会的调解下,原告王某某(甲方)与罗某乙(乙方)达成《民事调解书》,内容为:“10月26日,甲方家的棉花地中堆放的棉花发生火灾起火,原因系乙方的采棉机采棉过程中卸载棉花时,采棉机高温导致棉花堆垛发生火灾,甲乙双方对起火原因无异议,由乙方对甲方的经济损失在合法合理的基础上进行补偿,甲乙双方自行协调商议赔偿金额,且双方均认定不需要火灾原因认定”。

  

  后双方为损失赔偿发生争议,原告王某某将罗某甲、罗某乙起诉至塔城地区乌苏市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罗某甲提起反诉,要求原告王某某承担其扣押采棉机期间造成的损失。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双方达成的《民事调解书》可以认定被告罗某乙在本案中存在过错,原告王某某没有过错。被告罗某乙受被告罗某甲的委托,从事管理采棉机采收棉花的工作,因此,被告罗某甲作为委托人和被代理人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罗某甲的反诉请求部分成立。

  

  最终,一审法院作出判决,被告罗某甲应当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王某某支付赔偿款92639.22元。原告王某某和被告罗某甲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在查明案件基本事实的基础上,引导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罗某甲向原告王某某支付赔偿款140000元,双方案结事了,再无其他争议。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法官提醒

  

  法官在此提醒广大棉农,棉花是易燃物,在采摘棉花的过程中,无论人工采摘还是采棉机采摘,都要将安全防范火灾放在首位,有必要在棉田附近配备灭火器材,以防止发生火灾后,辛苦一年的成果付之东流。同时,法官也提醒采棉机业主和驾驶员,在采棉机长期作业且处于高温情况下,极易引燃棉花造成火灾,采棉机业主和驾驶员有必要在采棉机上配备灭火器材,以防在发生火灾时及时灭火,从而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发生。

  

  


原文链接:http://xjfy.xj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3/09/id/755205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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