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新视角·呼图壁 | 打工路上出车祸 好意同乘减责任
时间:2024-04-27 作者:佚名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搭便车”在生活中比比皆是,但在这期间如果发生车祸,责任该如何划分?近日,昌吉州呼图壁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好意同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孙老太与郭老太同为某村村民,二人虽然均已年过六旬,但忙碌一辈子,总也闲不住,常与其他村民相约去附近村上打工挣钱。为了方便出行,孙老太经常驾驶家中三轮电动车免费拉乘郭老太一同去打工。2022年7月8日, 郭老太搭乘孙老太驾驶的三轮电动车行驶在乡道时,与由北向南行驶的王某驾驶的轻型栏板货车相撞,造成孙老太、郭老太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事故认定,孙老太负事故主要责任,王某负事故次要责任,郭老太无责任。郭老太因该事故致髌骨骨折,住院治疗8天,造成经济损失4.3万余元。

因事发时郭老太无偿搭乘孙老太驾驶的三轮电动车,属好意同乘,遂酌情减轻孙老太10%的赔偿责任。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因孙老太负事故主要责任,王某负事故次要责任,确定孙老太承担该事故60%的赔偿责任,王某承担该事故30%的赔偿责任。因王某驾驶的车辆投保了交强险,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扣除已先行垫付的8000元保险赔款,还需赔偿2.3万余元,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由王某承担3000余元,孙老太承担7000余元。

好意同乘是指驾驶人基于善意互助或友情帮助而允许他人无偿搭乘自己车辆的非运营行为。该行为作为一种好意施惠、助人为乐的行为,属于互帮互助的传统美德。当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时,若过分强调保护搭乘人的利益,加重施惠人责任,则有悖于社会的善良风尚,有违公平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原文链接:http://xjfy.xj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03/id/782460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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