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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新视角·库铁 | 在法庭上说谎被训诫,竟是因为……

时间:2024-04-27   作者:佚名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为打赢官司在法庭上说谎?别再耍这种小聪明了,这种行为不仅骗不了法官,还有可能受到法院的处罚。近日,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在审理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中,对祁某(化名)虚假陈述的行为依法予以训诫。


  

  01

  案情回顾

  今年1月末,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依法受理了原告张甲(未成年人化名)诉父亲张乙(化名)支付抚养费一案,母亲祁某作为未成年人张甲的法定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


  在庭审过程中,祁某在主张抚养费金额时表示:自己在2023年3月曾带原告张甲到北京某儿科医院看病,花费医疗费等共计2万元,并当庭提交了病历、微信交费记录等证据。


  张乙对医疗费金额提出了异议,他认为原告只提交了部分病历材料及交费记录,未提供医院费用清单及医疗费结算单,因此无法证明医疗费确实花费了2万元。

  02

  法院审理

  在法庭调查阶段,承办法官询问祁某实际花费的医疗费金额。祁某一直坚称医疗费总计花费为2万元,并称自己也不知道为什么医院没有出具医疗费结算单及费用清单。

  

  双方一直对医疗费用存在争议,因此承办法官当庭查询祁某的微信账单,发现出院时结算医疗费总计为5000余元,剩余款项医院已向祁某微信账户退还。

  

  承办法官对祁某的行为予以批评,指出其虚假陈述行为妨碍了人民法院正常审理案件,违反了民事诉讼诚实信用的原则。经过法院的释明,祁某当即表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承诺以后不会再发生类似的行为。

  

  最终,鉴于祁某在承办法官要求后主动提交退款记录,认错态度较好,未造成严重后果,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依法对其进行训诫处理。

  

  目前,该抚养费一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03

  法官提示

  诚实守信、如实陈述案情,是每一位当事人作为诉讼主体应尽的法定义务。虚假陈述会妨碍案件的正常审理,导致司法资源的浪费。虚假陈述行为一经查实,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原文链接:http://xjfy.xj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03/id/786729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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