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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新视角·克拉玛依 |“挖矿”能致富?假的!小心“赔了夫人又折兵”

时间:2024-04-27   作者:佚名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是否听说过比特币“挖矿”活动?这是指用户通过电脑运行特定算法,计算出比特币的位置并获取的过程。由于“挖矿”活动带来丰厚的收益,吸引了众多投资者。然而,当买卖合同中规定交付的货物涉及“挖矿”活动时,合同的效力该如何认定?近日,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案件回顾

  2022年6月8日,王某与唐某签订了一份《集装箱购买合同》。合同约定唐某向王某购买4个载物型集装箱及相关附件设备,总价款120000元,两个月内付清。同时,王某答应给予唐某技术及市场支持。货物交付后,王某多次催促唐某付款,但唐某迟迟未支付,于是王某将唐某诉至一审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案涉《集装箱购买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愿的表达,并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没有其他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况,因此唐某应当向王某支付货款。


  唐某不服,上诉至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提交新证据,称案涉《集装箱购买合同》因涉及比特币“挖矿”活动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一审法院审理期间,唐某因担心被卷入比特币“挖矿”活动,故未提交相关证据。唐某声称购买案涉集装箱是为了存放“挖矿”设备并为其供电,而案涉集装箱内包含供电设备等设施。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称案涉集装箱内包含配电柜、货架、电缆,可挖比特币(载物及供电)、做冷库等,并认可案涉集装箱卖给唐某之前是用于挖比特币(提供场地和电力)。在询问王某是否知道唐某购买案涉集装箱是为了挖比特币以及收益方式时,王某回答:“唐某收取电费。”


  因此,双方均知晓案涉买卖合同签订的目的是为从事“挖矿”相关活动。然而,“挖矿”活动使用的专业电脑耗电量巨大,会造成能源消耗和大量碳排放,这与实现高质量发展、节能减排和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相悖,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条“绿色原则”相悖,同时也存在虚拟货币生产、交易环节的虚假资产风险、经营失败风险、投资炒作风险等多重风险,亦不符合产业结构调整相关政策法规和监管要求,有损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法院认为案涉集装箱购买合同违背公序良俗及“绿色原则”,应当认定为无效。


  现案涉集装箱购买合同无效,王某要求唐某向其支付货款120000元于法无据,唐某应当向王某返还案涉集装箱及附件,并各自承担相应的损失。


  同时,法院将此案件的情况通报给了市发改委、金融等相关部门,以进一步推进对“挖矿”活动的整治工作。


  法官说法

  2021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等10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1部门发布了《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这些通知明确指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严禁新增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上述通知表明,对于事关国家金融管理制度、事关金融安全的虚拟货币相关活动,国家采取严格监管态度。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市场主体,其交易合同的有效性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即“违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予以否定性评价,并且需要对合同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进行妥善处理。


  法官提醒

  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简称,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时,除要注意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外,还要注意不能违背公序良俗,否则该民事法律行为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原文链接:http://xjfy.xj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03/id/786942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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