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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新视角·伊犁 | 自制“江湖神药”网上售卖 法院判了

时间:2024-04-27   作者:佚名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宣判一起生产销售假药案。

  

  案件回顾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5月至2022年5月期间,被告人马某在伊宁市的家中,用网上购买的金阳、锁阳粉等中药材,制作成褐色药丸,并将该药丸起名为“西域浓缩丹”“大力丸”,通过网络进行宣传推广,经伊犁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案涉“西域浓缩丹”“大力丸”为假药。马某生产、销售“西域浓缩丹”“大力丸”金额共计17.85万元。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马某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采集原材料合成、加工成药品,侵犯了国家药政管理制度,且足以严重危害他人的身体健康,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依法应予惩处。

  

  生产、销售假药罪为行为犯,只要有实施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即构成犯罪,生产、销售金额20万元以上、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等情节都属于加重的量刑情节。

  

  故法院依法对马某作出判决,马某获刑二年,并处罚金35.71万元;对马某的违法所得17.85万元,继续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法官提醒

  法官提醒广大消费者,身体不适要及时就诊,在购买药品时要选择正规的药店,要注意识假辨假,不要误信虚假宣传,发现问题及时向市场监督部门举报。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规定:对于犯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妨害药品管理罪的,应当结合被告人的犯罪数额、违法所得,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判处罚金。罚金一般应当在生产、销售、提供的药品金额二倍以上;共同犯罪的,对各共同犯罪人合计判处的罚金一般应当在生产、销售、提供的药品金额二倍以上。


原文链接:http://xjfy.xj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04/id/788103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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