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新视角·木垒 | 从银行套取贷款再转贷非法获利,法院判了!
时间:2024-04-27 作者:佚名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近日,木垒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及高利转贷罪的案件,被告人赵某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以高额利息转贷给他人,非法获利超百万。
2016年7月14日,赵某以装修A假日酒店为由,在B银行获得了400万元贷款,贷款年利率为7.125%,采取等额本息的还款方式,贷款期限为5年。随后,赵某将这笔钱陆续出借给李某使用,并约定借款月息为25‰,李某每月向赵某侄子的银行卡汇款10万元利息。
2018年4月19日,赵某结清在B银行的贷款本息,赵某共支付B银行利息共计42余万元;按照等额本息还款后本金减少的实际情况,赵某在李某处获得利息共计150余万元。综上,赵某通过高利转贷违法所得共计100余万元。
02审理过程木垒县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赵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人民币100余万元,其行为已构成高利转贷罪。鉴于赵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较好,已退缴违法所得,亦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赵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其住所地社区矫正机关出具证明同意监管。综合本案的案情,以及赵某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故对赵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本案中,赵某退缴的违法所得109.8万余元已上缴国库。
高利转贷不仅破坏了国家对贷款的管理制度和金融机构的资金安全,还增加了金融风险。放贷过程中,过高的利息使得借款人的负担过重,可能导致借款人无法按时偿还债务,造成家庭破裂、妻离子散的悲剧。另一方面,高利转贷催收者的暴力性催收行为,也会对社会的稳定和安全构成威胁。法官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在贷款时应选择正规渠道,切勿轻信他人,避免陷入高利转贷的陷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原文链接:http://xjfy.xj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04/id/790917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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