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执行】让失信者寸步难行!阿尔山市法院发出《限制出境执行决定书》
时间:2024-04-27 作者:佚名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网
3月4日,兴安盟阿尔山市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辛某某发出限制出境执行决定书。
1月,阿尔山市法院依法对吴某某与辛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依法判决辛某某限期给付工程款及利息,因辛某某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吴某某遂向阿尔山市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吴某某以被执行人辛某某极有可能选择出境逃避债务,规避执行为由,向法院提交申请,要求限制被执行人出境,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规定,遂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出境执行决定书》,并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限制被执行人辛某某出境。
法官提示
限制出境,是我国法律规定的对于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一种强制措施。限制出境对象不仅包括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还包括作为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法定代理人等。限制出境期间,被执行人履行完毕法定义务的,法院将依法解除限制出境措施,被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担保或者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也会解除限制出境措施。凡是欲通过出境逃避执行的,人民法院必将依法采取限制出境措施。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中国公民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决定不准出境。
原文链接:http://gy.nmgfy.gov.cn/article/detail/2024/03/id/783743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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