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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买房时对方收了定金却违约?法院:双倍返还!

时间:2024-04-27   作者:佚名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网  

  

  买房对老百姓来说是一件大事和喜事。近日,东胜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买房却变成了一件烦心事。

  案情简要

  2021年7月,王某将其名下的一套房屋以微信方式发布了出售信息,张某通过微信联系王某协商购买案涉房屋,并在当日通过微信转账支付了10000元定金,约定第二天下午办理过户手续并支付剩余房款。但约定的手续办理时间已过,王某却将案涉房屋转售给第三方并办理了过户手续。后双方因因定金返还等问题协商未果,诉至法院。

  东胜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某依约向王某交付定金10000元,交付定金是为订立正式房屋买卖合同而进行的担保。现王某将案涉房屋出卖给第三人,构成根本性违约,依法应双倍返还定金。故张某要求王某双倍返还定金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法官说法

  定金具有明确的债权担保性质,旨在促使当事人积极履行合同约定的事项。符合定金双倍返还罚则需满足4个条件:主合同合法有效;定金有数额限制(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根本违约且导致一方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定金已实际交付。

  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诚信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经营之基、立业之本,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在订立合同等民商事活动中,都要认真遵守诚实守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的态度,签订合同后就应遵循诚信原则,全面履行约定义务,否则将面临双倍赔偿等不利后果。


原文链接:http://gy.nmgfy.gov.cn/article/detail/2024/04/id/789002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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