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建设】善用执行惩戒措施 为劳动者“讨薪”撑腰诚信建设促执行
时间:2024-04-27 作者:佚名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网
2023年8月被执行人乌海市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及法人李某与申请执行人崔某、刘某等11人因劳务合同纠纷,起诉至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判决书规定的法律义务,崔某、刘某等11人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立案后,乌海市法院综合执行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并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发起网络查控,及时控制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等财产。由于被执行人不配合执行工作,且未查控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综合执行局于2023年9月对其下达限制消费令。2024年3月该公司在正常商业活动中,因其被列为限制消费主体影响公司信用。后该公司法人李某主动与综合执行指挥中心联系,自愿履行了申请执行人崔某、刘某等11人的全部欠薪,案件得到圆满解决,劳动者权益得到保障。
限制消费令作为强制执行手段的一种,其目的就是通过限制被执行人消费,避免其恶意逃债,最终迫使其主动履行义务,最大限度保护申请人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有助诚信原则的司法实现。随着执行联动机制的完善和大数据的发展应用,企业和个人的失信成本在不断提高,限制消费令的作用也日益凸显。法院通过不断加大对被执行人的限制消费及信用惩戒力度,对失信被执行人在消费、出行、投资等领域进行限制,压缩老赖的生存空间,迫使其主动履行义务,最大限度保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原文链接:http://gy.nmgfy.gov.cn/article/detail/2024/04/id/788206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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